服务热线:132-0519-1139

家居自动门国家标准建议

发布时间:2015-02-03 来源:未知 次数:
  家居自动门的推出给自动门应用带来了更广阔的天地,但是相关标准的滞后会给业主选择和使用带来很大顾虑,我们今天收集了一些关于家居自动门的国标建议,希望能给业主使用家居自动门带来一些帮助。
  一、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  本标准规定了推拉自动门的产品分类、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和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。
 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物中自动启闭于出入口处的推拉门即推拉自动门(以下简称门),代号为TDM.圆弧推拉自动门,亦可参照使用,代号为YTDM。
  二、引用标准
 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  GB 2423.1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A:低温试验方法
  GB 2423.2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B:高温试验方法
  GB 2423.3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Ca:恒定湿热试验方法
  GB 3797 电控设备
  第二部分:装有电子器件的电控设备
  GB 4706.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通用要求
  GB 5237 铝合金建筑型材
  GB 5824 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
  GB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
  三、产品分类
  3.1 门厚度基本尺寸:
  3.1.1 门厚度基本尺寸,按门边框构造尺寸区分;
  3.1.2 未列门厚度尺寸系列,相对于基本尺寸系列要在±2mm之内,可靠近基本尺寸系列。
  3.2 门洞口尺寸系列:
  3.2.1 门的宽度、高度构造尺寸主要根据洞口安装要求确定;
  3.2.2 基本门洞口的规格型号见表2;
  3.2.3 除表2规定外,允许门与门之间任意组合,组合后的洞口尺寸应符合GB 5824的规定。
  3.3 门的基本立面型式:
  a.单扇门;
  b.单扇门带上亮门;
  c.双扇门;
  d.双扇门带上亮门。
  注:① 上述单扇质量、双扇的定义系指动扇,其基本立面型式见表3;
  ② 其它型式的门可按用户要求设计制造;
  ③ 单扇门可为右开方式或左开方式;
  ④ 双扇门为动扇往二侧开方式。
  3.4 门扇高度基本尺寸分为2100、2400mm两个系列。
  3.5 门的单扇质量为45、75、125kg三个系列。
  3.6 按门扇结构区分:
  a.有框门,代号为Y;
  b.无框门,代号为W。
  3.7按探测装置区分:
  a.微波探测器,代号为B;
  b.红外线探测器,代号为H;
  c.超声波探测器,代号为C;
  d.电磁感应探测器,代号为D;
  e.特殊探测器,代号为T。
  四、技术要求
  4.1 材料
  4.1.1门体材料采用铝合金建筑型材,也可采用其他材料。
  4.1.2门用铝合金建筑型材应符合GB 5237规定,其他材料及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规定。
  4.1.3门和选用的零、附件材料除不锈钢或耐蚀材料外,均应经防锈、防腐蚀处理,不允许与铝合金型材发生接触腐蚀。
  4.2 装配要求
  4.2.1 采用型材制做的门框,其尺寸偏差应符合表4要求。
  4.2.2 采用型材制做的门框、扇各相邻构件装配间隙及平面度应符合表5要求。
  4.2.3 门构件连接应牢固,结构应具有足够强度和刚度,以能承受驱动、控制等零、部件的安装和保证门能启闭自如。
  4.2.4 门梁导轨的水平度,在每米长上不大于1mm。
  4.2.5 门边框的垂直度,在每米长上不大于1mm。
  4.2.6 下导轨与门梁导轨所在的垂直面应平行,其平行度在每米长上不大于1mm。
  4.2.7 门框、扇配合间隙应均匀,全闭时,动扇与边框或与定扇的立边间隙极限偏差应不大于±1.5mm,扇与扇的间隙极限偏差应不大于±1.5mm。
  4.2.8 运行过程中,动扇不得与门梁盖板、定扇和地面刮、擦。
  4.2.9 门用零、附件安装应位置正确、齐全、牢固,起到各自的作用,具有足够强度,启闭灵活。
  4.3 表面质量
  4.3.1 门装饰表面不应有明显的损伤和影响性能的缺陷,每樘门局部擦、划伤符合相应标准或有关标准规定。
  4.3.2 门相邻构件着色表面不应有明显色差。
  4.3.3 门表面不应有金属屑、毛刺、腐蚀斑痕及其他污迹。
  4.4 门的性能
  4.4.1 门的输入电压应为AC220V±10%,频率50Hz。
  4.4.2 超声波、红外线和微波探测范围应可调,其探测面积应符合表6要求。
  4.4.3 探测器安装应保证其盲区边缘距门的距离不大于200mm。
  4.4.4 门应启闭灵敏,当人或物体以0.3m/s的速度通过探测范围时,应正常启闭。
  4.4.5 门在开启、关闭过程中,快速运行速度应为0.2~0.4m/s。
  4.4.6 在全开启或全关闭之前,门的速度减至安全可靠的慢速,且可调,缓冲明显,启闭平稳。
  4.4.7 开门响应时间,应不大于0.5s。
  4.4.8 堵门保护延时,应不大于18s。
  4.4.9 门扇全开启后保持时间不大于1.5s。
  4.4.10 门在正常工作状态下,运行噪声应不大于65dB。
  4.4.11 门在切断电源时,手动推位力,应不大于50N.当门动扇质量大于100kg时,推拉力应不大于其门扇质量的5%当量。
  4.4.12 在湿热条件下,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MΩ。
  4.4.13 门的带电主回路与金属外壳之间应能承受AC1500V、在1min内无击穿现象。
  4.4.14 门在周围工作环境温度为-10~50℃的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。
  4.4.15 门在周围工作环境温度为40℃,最大相对湿度为80%的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。
  4.4.16 门在正常工作条件下,其工作寿命不小于50万次。
  4.4.17 门的耐风性能:在风速为0~10m/s的条件下,应能正常工作。
  五、试验方法
  5.1 对4.1条内容的检测
  用目测法进行检测。
  5.2 对4.2条和4.3条内容的检测
  分别用钢卷尺、塞尺、卡尺、水平仪等专用仪器及目测、手感的方法进行检测。
  5.3 对4.4.1条内容的检测
  用调压器调节电源电压,并用万用表进行检测。
  5.4 对4.4.2~4.4.4条内容试验
  身高为1.5m以上的人,以0.3m/s的速度进入规定的探测范围内,观察门动扇能否开启,动作是否良好,并测取探测盲区边缘距门的距离。
  5.5 对4.4.6条内容试验
  被测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,用钢卷尺测量动扇启动后到缓冲前快速运行的距离,并用计时器记取时间,然后求其速度,连续检测3次,取其平均值。
  5.6 对4.4.6条内容试验
  将被测门体置于工作状态,启动控制系统,使动扇作全开、全闭动作,观察门扇运行情况是否平稳,连续3次。
  5.7 对4.4.7条内容试验
  将正常工作状态下的门扇呈关闭位置,起始为静止的人体在探测区内,观察并用计时器取自人体发生移动到门扇启动的时间,连续测试3次,取其平均值。
  5.8 对4.4.8条内容试验
  用计时器记取,门扇在自动关闭过程中,从接触到堵于门出入口中心位置的人到门自动停止关闭动作的时间,连续测试3次,取其平均值。
  5.9 对4.4.9条内容试验
  用计时器记取,门扇在自动启闭过程中,自探测器信号消失,到门开始关闭的时间,连续测试3次,取其平均值。
  5.10 对4.4.10条内容试验
  在环境噪声不大于45dB的条件下,距门中心前后1.0m,高度1.5m处,用A声级计测量门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噪声,连续测3次,取其平均值。
  5.11 对4.4.11条内容试验
  切断电源,将测力计固定在动扇中间位置,用以缓慢施加于与门扇平面平行的水平力,将门动扇开启或关闭,记取测力计上的最大力值,连续测试3次,取其平均值。
  5.12 对4.4.12条内容试验
  按GB4706.1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。
  5.13 对4.4.13条内容试验
  按GB3797中4.4条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。
  5.14 对4.4.14条内容试验
  按GB2423.1试验Ab和GB2432.2试验Bb规定的测试方法进行试验,检测试件外观有无损坏和能否正常工作。
  5.15 对4.4.15条内容试验
  按GB2423.3试验Ca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,试验严酷等级为2 d,检测试件外观有无损坏和能否正常工作。
  5.16 对4.4.16条内容试验
  将控制按钮启动,以10~30s周期启闭一次,连续连续往返运行50万次,在全过程中允许更换二次易损件。
  5.17 对4.4.17条内容试验
  将门扇置于开启或关闭状态,沿门的垂直方向以10m/s的风速送风,使门启闭3次,检查门的状态和动作有无异常现象。
  六、检验规则
  6.1 出厂检验
  6.1.1 产品出厂前必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,并签发合格证后,方可出厂。
  6.1.2 出厂检验项目:
  按照本标准第4.1~4.3、4.4. 2~4.4.12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。
  6.1.3 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
  每项工程抽检不少于50%,但抽检数不少于两樘,若检验项目全合格,则不合格。当其中有一项不合格时,应加倍抽检,如该项仍不合格,则判定该批为不合格。对不合格品应全部返修,复检合格后方可交付。
  6.2 型式检验
  6.2.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  a.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;
  b.正常生产后,因结构、材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
  c.正常生产时,连续生产五年以上时;
  d.停止产一年以上,恢复生产时;
  e.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。
  6.2.2 型式检验项目
  按本标准第4章规章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试验。
  6.2.3 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
  由合格产品中抽检3樘进行型式检验,若检验项目全合格,则为合格。当其中有一项不合格时,应加倍抽检,如该项仍不合格,则判定该批为不合格。对不合格品,允许返修复检。
  七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  7.1 标志
  7.1.1 在产品明显部位应有铭牌,其上应注明:
  a.商标和制造厂名;
  b.产品名称;
  c.产品型号;
  d.制造日期或编号。
  7.1.2 包装箱的箱面标志应符合GB6388的规定。
  7.1.3 包装上应有“防潮”、“小心轻放”及“向上”等字样和标志,其图样应符合GB191的规定。
  7.2 包装
  7.2.1 产品应用无腐蚀作用的材料进行包装。
  7.2.2 包装箱应具有足够强度,并有防潮防震措施。
  7.2.3 装入箱内的产品应保证其相互间不发生窜动。
  7.2.4 产品装箱后,箱内须有装箱单、产品合格证、产品使用说明书及保修卡。
  7.3 运输
  7.3.1 运输工具应有防雨措施,并保持清洁无污物。
  7.3.2 产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严禁摔、碰撞、应保证产品几何形状不变,表面完好。
  7.4 贮存
  7.4.1 产品应放置在通风、干燥的地点,严禁与酸、碱、盐类物质接触,并防止雨水浸入。
  7.4.2 产品不能直接接触地面,底部应垫高100mm以上